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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来我校做学术讲座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span>作者: </span>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1-19 00:00:00浏览次数:

20141112日晚19时,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应我校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之邀,来校做客茂岭山法学论坛第25期暨鼎麓民商讲坛第六讲,在学术报告厅以“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为题做了精彩的报告。由山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张卫华教授主持讲座,教务处、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联合组织举办。

梁慧星先生首先就学习方法的重要性向在座的同学们做了详细阐述,梁先生强调无论是读书、写作还是做研究均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掌握好方法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指出目前我国的文化教育往往只讲知识不讲方法,这种现象实际是有问题的,应当深入对方法的研究与讲授。在报告中,梁先生阐述了学习民法的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为以教科书为中心进行传授概念的“教义学”,这种方法虽然因为其僵化性受到批判,但对同学们打下扎实基础有重要作用;第二种方法是案例学习法,主要参考了英美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学习模式以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的《实例研习丛书》为典型代表。而这前两种学习方法的关系是,前者为基础性,后者为补充性。接着,梁先生就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展开了详细的阐述,即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学习方法。第一,在法律体系较完善的前提下,应当着重研究和记忆重点法律条文;第二,掌握法律条文内部及其与其他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第三,学习法律条文时要与立法、理论、实务等相联系,做到融会贯通。随后,梁先生鼓励在座学生要勤加训练,多加记忆,以其精准的记忆力,对《合同法》总则条文进行条分缕析式的重点解读,以验证记忆力的后天训练效果,并增强同学们践行法条中心主义学习方法的信心。梁先生以其精准的记忆和精彩的解读,赢得了在场师生们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再次感谢梁先生带来了这样一场精彩的讲座。

张卫华教授在点评中,用三个“高兴”表达了对梁先生的感谢和对我校学子积极认真学习态度的赞扬,并强调我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梁先生的第三种民法学习方法的高度契合性,为我校的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好的方法与途径。

梁先生的讲座历时两个半小时,整个演讲过程学术报告厅内座无虚席,好多同学站在过道或坐在地板上聆听先生的讲解。本次讲座不仅使我校学子见识了法学大家的风采,开阔了同学们的法学视野与法律思维,更是指出了今后学习法律的大体方向与方法。

梁慧星先生简介: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曾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